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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2执791号

朱万斌与葛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万斌;葛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朱万斌,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葛敏,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朱万斌与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万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执79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