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朱万斌,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葛敏,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朱万斌与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万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执79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