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242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市中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朱曹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45PX8C。
法定代表人:陈成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日照市良匠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PXCD23。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日照市中和木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良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日照市中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良匠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日照市岚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市中和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良匠木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涛雒支行的存款70000元(账号81×××00),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中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秀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