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阳宜春,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李顺德,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阳宜春与被执行人李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湘05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喜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顺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阳宜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顺德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没有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顺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湛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