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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终282号

赵胜利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胜利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胜利,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胜利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赣01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胜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胜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胜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胜利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艳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毅

书 记 员  熊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