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苏0724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尧裕,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园区。 诉讼代理人高国干,公民身份码341222198011128777,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沈海明,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挑市。被告人沈海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沈海明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金同宝,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人金同宝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金同宝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按留,6月29日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鲍万军,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厂长,住浙江省余姚市,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人鲍万军因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8月2日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卫东,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住浙江省余姚市,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人高卫东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不起诉。被告人高卫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关永刚,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人关永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关永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该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检食刑诉[2018]4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检食刑诉[2018]4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