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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688号

郭晓奇、刘国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晓奇;刘国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688号

原告:郭晓奇,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国利,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苏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奇诉被告刘国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晓奇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奇负担。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