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688号
原告:郭晓奇,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国利,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苏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奇诉被告刘国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晓奇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奇负担。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