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19970516。
法定代表人:丁振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成亮,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赵文美,女,1980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齐玉殿,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齐玉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齐玉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玉殿达成以房顶账协议,被执行人齐玉殿同意以其位于新泰市城区××小区××幢××号房××室抵偿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欠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抵顶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被执行人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付成亮、赵文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成功拘留。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成亮、赵文美公积金、保险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00000元,剩余利息未能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