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211号
原告:王继全,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422692,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大道成洛大道**三联家禽****。
法定代表人:顾顺瑞。
委托代理人:蒲正华,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平,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第三人: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0121MEA214518W,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
法定代表人:胡光宇,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系居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租金调整为1000元/亩。此期间租金不再调增;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土地政策、法律允许情况下,则原、被告于2007年12月所签订的“福兴镇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租赁期限延长20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按此租赁土地周边6家(不足6家按实际家数统计)租赁土地租金的平均价格确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全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继全承担。
审判员 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