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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418号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会成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泉州会成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1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会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嘉龙尚都5栋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0。

法定代表人:汤长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0。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会成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