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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4民初1611号

王山与勾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山;勾立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1611号

原告:王山,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被告:勾立冬,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原告王山与被告勾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王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山以该借款(曾起诉)已判决生效,并申请执行,现起诉为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山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