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1611号
原告:王山,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被告:勾立冬,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原告王山与被告勾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王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山以该借款(曾起诉)已判决生效,并申请执行,现起诉为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山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