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石友,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生保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友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红、实习律师张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石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张石友到盘州市鸡场坪镇与羊场乡交界处的山上分别安放铁夹猎捕野生动物,于同年1月14日猎捕得锦鸡一只、豹猫一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锦鸡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为5000元;送检的疑似豹猫为食肉目猫科豹猫,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为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石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石友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石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白腹锦鸡和豹猫处理情况,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收容救护移交证明,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石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石友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张石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张石友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石友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张石友用于作案的工具捕兽夹铁夹五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关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