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怀芝,女性,198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王远华,男性,1983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刘怀芝与王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远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