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11306号
原告:韦领,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原住广西宜州市龙头乡龙盘村上谭屯**,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耿荣,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懿珊,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河面南街**,现住址不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9月25日 开庭时间:2019年3月7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韦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耿荣到庭 被告方:被告韦懿珊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2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6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之后的利息仍按照该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懿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6年5月26日原告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分行的柜台向被告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账号:10×××12)现金存入100000元,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借款,且借款时被告承诺将于一年内偿还。现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原告几经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7月1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韦懿珊、徐国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桂0821民初2203号)】,后因原告撤诉,该案于2018年8月24日结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分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凭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其自身的职业、经济能力及借款交付的情况向本院陈述:因原告的儿子患病,原告在带儿子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加入一个病友群,在该病友群里认识一个叫徐国骞的人,后经徐国骞介绍认识被告。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本案借款中部分是个人积蓄,部分是从亲戚朋友处周转而来。被告借款时称其计划在南宁做纸皮加工生意,需要启动资金,原告通过现金存入的方式向被告交付100000元后,没有提防到被告会不守诚信,便疏忽大意没让其出具借款凭证。2018年7月初,原告曾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当时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宁,待原告撤诉后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拨打被告电话时便开始处于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现原告已无法联系上被告。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懿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未能提交相应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佐证,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朋友间彼此周转借款未能及时出具借条之情形并不少见,且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凭证并结合原告对借款过程的合理陈述来看,被告确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原告亦有出借相应资金的能力,故在原告已完成对借贷事实的初步举证,而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转款项具有其他支付事由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据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承诺。现被告迟迟未能还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其利息应从借款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迟迟未能还款,确给原告带来损失,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7月18日(原告在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懿珊应向原告韦领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韦懿珊应向原告韦领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2504元,由被告韦懿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婵娟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宋柳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舒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