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191民初388号

吴荣清与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简转普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吴荣清;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388号

原告:吴荣清,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住,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div>

负责人:廖晗,该公司负责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婧,女,1987年6月27日生,系两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侧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贾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清与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沫

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

人民陪审员  蒋春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