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388号
原告:吴荣清,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住,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div>
负责人:廖晗,该公司负责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婧,女,1987年6月27日生,系两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侧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贾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清与被告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丁卯店、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沫
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
人民陪审员 蒋春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