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102民初8850号 原告刘公国,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机构代码:41058159-X。 法定代表人赵玉虹,系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翠,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入住被告医院,住院号为1889557。术前诊断为直肠肿物,胆囊结石,于2018年4月2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肝总管修补术、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超低前切除术)。原告术后出现胆汁瘘,被告医生于4月13日又为原告做了内镜ENBD引流,4月18日做皮肝周积液穿刺引流术。4月22日原告发热38.5度,其盆腔引流管引流出浑浊液体,下腹部存在腹膜炎症状,急诊又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回肠双腔造口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抑酸等治疗,5月30日原告出院。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于2019年4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公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二、本案就此终结,原告刘公国不得就此事另行主张其他权利;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宋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