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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2219号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怀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太和县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怀义;李素云;王博;王敏;李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2219号

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8031190-8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汗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和县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细阳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41222000038066。

法定代表人:王怀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怀义,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李素云,女,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博,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敏,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李成才,男,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怀义、李素云、王博、王敏、李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怀义、李素云、王博、王敏、李成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