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72民初1134号
原告:济宁市汇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汇景国际城********房。
法定代表人:罗久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同、刘伟娜,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Hapag-LloydAktiengesellschaft),住所,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巴林丹大街**div>
被告: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iv>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张晓明,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汇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汇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33.8元因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退还9383.8元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方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