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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行初761号

王献娣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王献娣;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2行初761号原告王献娣,女,汉族,1955年11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正濠,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高岩,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献娣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献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献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娣负担。

审判长 李 昂

审判员 梁 坤

审判员 陈文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