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3执24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负责人杨进乐,行长。
被执行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49208137C。
法定代表人:连俊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俊峰,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地址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文化中路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398410
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本金3950000元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9.6%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逾期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被告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2018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14日、3月6日、4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剩余零星银行存款已被冻结。名下车辆于2019年3月13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2019年3月13日通过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连俊峰,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