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936号
被执行人:王可潮,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王可潮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皖1226刑初4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1374578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可潮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可潮在银行的存款13745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陈鑫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