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85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组织机构代码554761813。
法定代表人:周志腊。
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组织机构代码060556510。
法定代表人:翁建朝。
被执行人:翁建朝,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2793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工业园××路××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已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K2××**、浙K0××**的两辆小型汽车均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首封,上述财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启动拍卖被执行人翁建朝名下位于永嘉县××街道××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8004257,土地证号:永嘉集用(2016)第0001**],得款2925000元。该分配方案待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分配后再制作。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27931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2079元,执行费10679.31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车辆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翁建朝名下房屋本院已依法司法拍卖。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孙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