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初64号
原告:赵定满,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卢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以标,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莫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硅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年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疏港路至昌泡绵有限公司综合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4532223。
法定代表人:丁元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颖,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关毅(GUANKENYI),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原告赵定满因与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朱以标、莫某、佛山市硅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关颖、关毅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赵定满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以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定满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以标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定满撤回对被告朱以标的起诉。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胡怡静
审判员 卢俊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