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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65号之一

怀宁县德兴塑料包装厂、汪乔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宁县德兴塑料包装厂;汪乔生;方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德兴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邦志,厂长。

被执行人:汪乔生,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方春荣,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怀宁县德兴塑料包装厂与汪乔生、方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宁县德兴塑料包装厂与汪乔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2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