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218号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孙灵,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承忠、刘斌,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凌,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黄小妹,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凌、黄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 婷
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