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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1029号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1029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与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