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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02民初1548号

王文清与杨树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清;杨树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1548号原告王文清,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树高,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文清与被告杨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王文清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