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1548号原告王文清,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树高,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文清与被告杨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王文清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