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16号
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04133C。
法定代表人:林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遵义市泥桥诚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89523。代表人:陈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全,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陈大华,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夏可继,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袁义,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泥桥诚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陈大华、夏可继、袁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黔0303执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泥桥诚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又作出(2019)黔0303执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大华、夏可继、袁义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据上述第一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与依据(2019)黔0303执保64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不得重复计算。2019年4月3日,原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中金钱债务的标的金额增加至20264000元,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泥桥诚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陈大华、夏可继、袁义名下的银行存款202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泥桥诚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陈大华、夏可继、袁义名下的银行存款202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据(2019)黔0303执保64号、(2019)黔0303执保169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包含于依据上述第一项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尉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