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481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卢应辉,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宁侯杰。 申请执行人卢应辉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桂048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协助将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小区第X栋XXX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017.87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去函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其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颁发了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小区第X栋XXXX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给申请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第一项请求已经实现,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涉及以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拍卖其名下的商铺、房屋,可待处置上述财产后直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的形式予以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8)桂0481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欣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