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中路49号3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00075101076U。
被执行人:叶嘉智,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叶嘉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叶嘉智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返还肇庆市端州区龙塘西路太和路建恒花园A8栋603单元公租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1022.1元、房屋使用费(按每月340.7元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期计至返还房屋时止),以及返还垫付案件受理费21元。因被执行人叶嘉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肇庆市端州区龙塘西路太和路建恒花园A8栋603单元公租房已由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实施收回,申请执行人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对上述房屋现状予以确认。据此,上述返还房产的强制执行内容已无执行需要。 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名下有车牌号为粤H×××××的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以(2019)粤1202执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