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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民初1463号

陶君杰与王茹、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君杰;王茹;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1民初1463号

原告:陶君杰,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茹,女,汉族,1994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张亮,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君杰诉被告王茹、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君杰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君杰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095元减半收取2047.5元,由原告陶君杰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卞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