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355号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60年2月2日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61年7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诉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2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房款556881.67元。因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3月6日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1日刘某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3执3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