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艺家好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燕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艺家好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