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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2015号

赵明、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明;徐彪;张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015号

申请人:赵明,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徐彪,男,198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

申请人:张睫,女,198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明诉被申请人徐彪、张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彪、张睫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明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彪、张睫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