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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1842号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晨、霍银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晨;霍银凤;霍永友;孙桂花;宋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1842号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银凤,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霍永友,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孙桂花,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宋银春,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霍银凤、霍永友、孙桂花、宋银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晨给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207727.36元,留购价款100元;2、判决被告陈晨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违约金26193.69元。上述1、2项合计234021.05元,扣除被告陈晨缴纳的保证金34410元后,应支付人民币199611.05元;3、判决被告霍银凤、霍永友、孙桂花、宋银春对被告陈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及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陈晨经连云港岩路实业有限公司推荐,作为承租人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FC-DB2017JS0973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陈晨将其购买的车辆(车架号:LGAX4C357G8039141)出卖给原告,从原告处融资314100元,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从原告处租赁该车辆,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10933.12元,租赁物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原告为租赁物所有权人,被告陈晨为承租人。为方便承租人运营,车辆挂靠在连云港明琼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运营。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按时支付租金,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晨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被告陈晨迟延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按逾期租金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陈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陈晨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晨给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判令被告霍银凤、霍永友、孙桂花、宋银春对被告陈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看,有二处提到了管辖问题。一处是挂靠单位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因挂靠产生的纠纷由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具有相对性,连云港市明琼物流有限公司的承诺书仅对该公司有效。合同不能为合同当事人设定义务,设定权利是可以的。另一处是一个合同的下半部分,此部分没有其签字,该部分对其不生效。没有约定管辖的,只能适用法定的管辖。其居住于连云港市的东海县,车辆的交付及使用地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江苏省东海县法院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唯独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均不在三河市,且三河市与案件无关联性,故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任一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陈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订地申请诉讼解决。”,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H条款,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三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玉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殷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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