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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恢1114号

赵闻闻、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闻闻;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恢1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闻闻,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梦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尚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闻闻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川011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金额为30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和财产控制措施不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