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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11民初1380号

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天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1380号

原告: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峰,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