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1380号
原告: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峰,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