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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24民初87号

杨宝山与位炳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宝山;位炳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24民初87号

原告:杨宝山,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华(杨宝山妻子),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位炳永,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原告杨宝山诉被告位炳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宝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宝山负担。

审判员  栾玉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