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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民初956号

孙秋红诉郝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秋红;郝煜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956号

原告:孙秋红,女,住敦化市。

被告:郝煜国,男,住敦化市。孙秋红诉郝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孙秋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秋红负担。

审判员 宋 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