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956号
原告:孙秋红,女,住敦化市。
被告:郝煜国,男,住敦化市。孙秋红诉郝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孙秋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秋红负担。
审判员 宋 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