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1402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街道办事处黄河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磊,董事长。
被告:滨州市旺家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北渤海七路西新悦国际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秀芳,总经理。
被告:马秀芳,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告:刘学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
被告:马洪娥,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旺家顺商贸有限公司、马秀芳、刘学军、马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莎莎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