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724刑初104号

104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采矿
当事人
姚明华;李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苏0724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明华,曾用名姚全利,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姚明华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告人姚明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东海县青湖镇齐庄村村委会主任,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李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李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检食刑诉[2018]4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检食刑诉[2018]4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