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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财保44号

葛胜楠与王丽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葛胜楠;王丽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财保44号 申请人葛胜楠。 法定代理人苏玉荣。 被申请人王丽丹。 申请人葛胜楠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丽丹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葛胜楠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413618182019000005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胜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丽丹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已由申请人葛胜楠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