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656号
原告:李建波,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解才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李建波与被告解才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李建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波撤回对被告解才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
审判员 刘承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