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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1656号

李建波与解才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波;解才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656号

原告:李建波,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解才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李建波与被告解才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李建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波撤回对被告解才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

审判员  刘承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