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民初571号
原告:曲竟滔,男,199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方亮,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林,法律顾问。 原告曲竟滔诉被告方亮、吉林市通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曲竟滔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竟滔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曲竟滔负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湘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