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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1196号

袁惠全与阮启麟、江门富景壹波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惠全;江门富景壹波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阮启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惠全,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富景壹波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启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启麟,男,1959年7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D478628(A)。

上诉人袁惠全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富景壹波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阮启麟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3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袁惠全的起诉。上诉人袁惠全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阮启麟提供富景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财务资料给彭袁惠全检查;改判富景公司、阮启麟连带赔偿袁惠全经济损失10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富景公司、阮启麟负担。本院经审查并认为,本案中,袁惠全明确表示其是以公司监事的身份提起本案的诉讼。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富景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成立,袁惠全是富景公司的监事;2012年2月10日,富景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免去袁惠全的监事职务,委派阮渭濠担任监事职务,并完成了工商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袁惠全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仍是富景公司的监事,其与富景公司的监事已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权以公司监事的身份提起本案的诉讼。原审裁定驳回袁惠全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袁惠全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