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4民初192号
原告:特木热,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乌拉特中旗乌加河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系乌拉特中旗乌加河粮油贸易公司总经理。 原告特木热诉被告乌拉特中旗乌加河粮油贸易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木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木热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特木热负担。
审判员 赵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