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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辖终45号

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亚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亚平;王永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秀水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平,男,1955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审

被告:王永田,男,1947年7月17日生,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亚平、原审被告王永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625民初1024号裁定,确定本案由晋城仲裁委员会或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2010年12月31日,本案另一当事人王永田以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菩陀旺世小区1#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本案原告黄亚平要求上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王永田以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的《菩陀旺世小区1#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黄亚平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请求也必须依据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约定的仲裁条款同样应当约束上诉人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黄亚平。2.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法庭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尽管原告黄亚平在起诉状中是以索要劳务报酬为由起诉,但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却不仅是劳务报酬,还包括其他费用等,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错误,应将本案移送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黄亚平辩称: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起诉标的内容为农民工工资,该工程已结束五年,工程质量不存在任何纠纷,况且答辩人也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山西省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农民工工资是王永田承包的,王永田本人就是郸城人,所以答辩人在郸城县法院起诉合法合理。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郸城为合同履行地,故郸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磊

审判员 安西超

审判员 武国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朱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