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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71号

王守涛、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涛;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71号

申请人:王守涛,男,汉族,1988年7月5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和尚品街2号楼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3X90A64X。

法定代表人:陈伟锋,任总经理。申请人王守涛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7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经申请人王守涛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王守涛要求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房屋认筹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被执行人返还认筹金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收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息,以20000元为限)。本案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施措:1、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告知书、传票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日等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名下2018000009号面积随房屋销售分摊6-1-401、6-3-403、6-1-801、61-1001号房屋暂无法查封、处置。3、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约谈申请人王守涛,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后果已告知申请人王守涛,申请人王守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守涛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