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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1民初777号

2019鲁0611民初777号原告鹿理锋与被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19)鲁0611民初777号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鹿理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办案法官联系电话:0535-6319191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