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豫0702刑申1号郭荣志: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7)豫0702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申诉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