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1771号
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东大营居委会**(原针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吉栋,男,汉族,系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杰,女,蒙古族,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峰市。
被告:陈兴飞,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长飞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北 微信公众号“”